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后面的人在等着前面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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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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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后面的人在等着前面的退休?
谢邀!
现有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虽说不是很完美,但可以说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在日本和中国台湾,以大学教师为例,只要在一个职位工作一定的年限,且无重大过失,就可以晋升到上一个职位,没有名额限制,教龄决定一切。同样情况放在中国肯定行不通,因为受名额限制,造成多人競争一个名额的现象,评职称成了广大教师的一块心病。每年的“评审季”,也是教师受煎熬的日子。
问题中提到的高级职称在养老,影响了年轻人晋升,这件事情说明我们的教育存在问题,一些法规、条例等亟须完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学校在制定及执行相关法规、条例时出现了偏差。
职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它关系到我国的百年树人的大计,也关系到每个教师的切身利益。
2. 全面深化教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水平。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制度,选优配强学校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队伍,健全党员教师“双培养”机制;二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教师坚定“四个自信”,当好“四个引路人”,切实担负起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持续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月”、“烛光红遍-万名教师访万家”活动。完善师德考评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
2.全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一是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市、镇、校三级教师培养体系,创建一批名师名校长优秀班主任工作室,培养一批平度市及以上名师名校长优秀班主任队伍;二是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按标准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确保教师培训质量;三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3.全面深化教师管理改革。一是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按照“退补相当”补充中小学专任教师,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临时性人员紧缺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三定一聘”管理改革,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调整力度;二是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和退出制度。提高新教师招聘门槛,创新招聘形式,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队伍;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强化课时量在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4.全面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及待遇。一是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好班主任津贴制度,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依法依规保障相关待遇;二是着力提高农村教师地位待遇。逐步提高农村教师补贴标准,并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加大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力度,落实支教教师补贴;三是建立教师荣誉制度,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大力宣传教师先进事迹,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5.全力保证政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
3. 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领导人员聘任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大科研项目,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聘任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和不符合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末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8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额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休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教师职称改革还要等多久?
自实施教师职称制度以来,职称改革就一直在进行中,但我猜测题主这么问是指什么时候能取消职称或让工资与职称脱钩。对此,我可以大胆预测,这样的职称改革在短期内不会出现。
在教师的职称制度改革中有突出变化的个人认为有三次,一次是从占岗申报到社会化再到占岗申报,占岗申报是指哪一级职称有空的岗位数才允许申报,社会化是指教师符合哪一级职称的条件就可申报,只是需要有岗才能聘任,聘任后才能享受对应的职称工资。第二次是实行岗位等次的动态管理,每一个职称中设立三个岗位等次,职称体系确定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四个级别,12个等次。第三次就是中小学职称并轨。
最新的职称改革是2016年,国家已经花了大力气,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经过了多少论证,怎么可能在短时期有大的变化?
不论职称怎样改革,但近年来部分教师对职称的声讨却从未停止,甚至愈演愈烈。个人虽然也认为现行职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条件过于教条,材料过去复杂,评审中有人为因素,岗位动态管理不动态等等,但这都不是教师有意见的主要因素,只要是岗位有限,不能满足所有人符合条件就可评聘,只要是职称与工资挂钩拉开了收入距离,对职称的诟病就不会停止。
这些诟病都与职称制度的设计本身无关,等级差距管理可以说是在任何一个行业都通用的管理模式,没有等级,不拉开差距怎么去激励员工,怎么去体现工作差异?职称应该是对教师等级差距管理的主要方式,即使没有职称,也一定有另一个制度要制造出等级差距。到时也一定会有新的吐槽。
所以个人认为,国家不会有翻天覆地的大动作,只会不断地去完善现有的职称制度和工资结构,像今年许多省份对农村30年教师倾斜的不占岗申报职称的政策等,以后可能也会从保障评审公正性,让职称条件更科学等方面作出改进。同时,我们每一位老师也要理性地看待职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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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艺术专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走进了大家的视野。
全文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
职称评价体系带来鲜明的政策导向
首先,《意见》明确将艺术系列职称专业分为为艺术表演类、艺术创作类、艺术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各专业职称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政策带来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原文是这么说的“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也就是说,国家要通过建立新的职称制度,告诉艺术专业人才,请您往这个大方向发展,您出多少作品,什么质量的作品得有个目标。
例如四级的评定标准: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
职称评价方式创新化
《意见》明确畅通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新的文艺群体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艺术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在各级文联组建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独立音乐人、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渠道。
3
职称评价标准更加完善。
《意见》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为营造有利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潜心文艺创作的良好环境,《意见》明确对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在职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意见》提出,各地可以有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的权力,所以政策的尺度放的很宽。在可期的未来,很有可能在很多地方都可以参与职称评审。
6.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7. 2021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全身心深耕专业,专注创新创造创业,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现就我省职称评审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系列、专业和岗位特点,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二、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一项长期任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技术岗位实际,通过自学、参加考试等多种方式继续学习,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之一,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参加。
三、此前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1年江西省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1年江西省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 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等。
2、 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等。
3、 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等。
4、 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空调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5、 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等。
6、 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等。
7、 园林、园艺:农艺师、园艺师、园林设计工程师等。
8、 船舶、冷冻: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等。
9、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统计师、审计师等。
2021年江西省职称评审申报资料:
1.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2.复印件和学历毕业证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近期2寸照片;
4.申报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5.期刊论文,继续教育学时。
资格评审后,分别由相关省;市(部分是区)人事职称部门或职称办授权的人事代理部门负责办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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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后面的人在等着前面的退休?
谢邀!
现有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虽说不是很完美,但可以说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在日本和中国台湾,以大学教师为例,只要在一个职位工作一定的年限,且无重大过失,就可以晋升到上一个职位,没有名额限制,教龄决定一切。同样情况放在中国肯定行不通,因为受名额限制,造成多人競争一个名额的现象,评职称成了广大教师的一块心病。每年的“评审季”,也是教师受煎熬的日子。
问题中提到的高级职称在养老,影响了年轻人晋升,这件事情说明我们的教育存在问题,一些法规、条例等亟须完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学校在制定及执行相关法规、条例时出现了偏差。
职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它关系到我国的百年树人的大计,也关系到每个教师的切身利益。
2. 全面深化教师改革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水平。一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制度,选优配强学校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队伍,健全党员教师“双培养”机制;二是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教师坚定“四个自信”,当好“四个引路人”,切实担负起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三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持续开展“师德建设教育月”、“烛光红遍-万名教师访万家”活动。完善师德考评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
2.全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一是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市、镇、校三级教师培养体系,创建一批名师名校长优秀班主任工作室,培养一批平度市及以上名师名校长优秀班主任队伍;二是创新教师培训模式,按标准落实教师培训经费,确保教师培训质量;三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3.全面深化教师管理改革。一是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按照“退补相当”补充中小学专任教师,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临时性人员紧缺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三定一聘”管理改革,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调整力度;二是完善中小学教师招聘和退出制度。提高新教师招聘门槛,创新招聘形式,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人才给予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师队伍;三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强化课时量在教师职称评聘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4.全面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及待遇。一是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好班主任津贴制度,建立教师绩效工资增量机制,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落实好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依法依规保障相关待遇;二是着力提高农村教师地位待遇。逐步提高农村教师补贴标准,并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加大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力度,落实支教教师补贴;三是建立教师荣誉制度,定期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大力宣传教师先进事迹,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5.全力保证政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
3. 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领导人员聘任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大科研项目,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聘任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和不符合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仍未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末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8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额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休期间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教师职称改革还要等多久?
自实施教师职称制度以来,职称改革就一直在进行中,但我猜测题主这么问是指什么时候能取消职称或让工资与职称脱钩。对此,我可以大胆预测,这样的职称改革在短期内不会出现。
在教师的职称制度改革中有突出变化的个人认为有三次,一次是从占岗申报到社会化再到占岗申报,占岗申报是指哪一级职称有空的岗位数才允许申报,社会化是指教师符合哪一级职称的条件就可申报,只是需要有岗才能聘任,聘任后才能享受对应的职称工资。第二次是实行岗位等次的动态管理,每一个职称中设立三个岗位等次,职称体系确定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四个级别,12个等次。第三次就是中小学职称并轨。
最新的职称改革是2016年,国家已经花了大力气,从试点到全面推进,经过了多少论证,怎么可能在短时期有大的变化?
不论职称怎样改革,但近年来部分教师对职称的声讨却从未停止,甚至愈演愈烈。个人虽然也认为现行职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条件过于教条,材料过去复杂,评审中有人为因素,岗位动态管理不动态等等,但这都不是教师有意见的主要因素,只要是岗位有限,不能满足所有人符合条件就可评聘,只要是职称与工资挂钩拉开了收入距离,对职称的诟病就不会停止。
这些诟病都与职称制度的设计本身无关,等级差距管理可以说是在任何一个行业都通用的管理模式,没有等级,不拉开差距怎么去激励员工,怎么去体现工作差异?职称应该是对教师等级差距管理的主要方式,即使没有职称,也一定有另一个制度要制造出等级差距。到时也一定会有新的吐槽。
所以个人认为,国家不会有翻天覆地的大动作,只会不断地去完善现有的职称制度和工资结构,像今年许多省份对农村30年教师倾斜的不占岗申报职称的政策等,以后可能也会从保障评审公正性,让职称条件更科学等方面作出改进。同时,我们每一位老师也要理性地看待职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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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艺术专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走进了大家的视野。
全文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
职称评价体系带来鲜明的政策导向
首先,《意见》明确将艺术系列职称专业分为为艺术表演类、艺术创作类、艺术管理类和技术保障类,各专业职称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
政策带来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原文是这么说的“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也就是说,国家要通过建立新的职称制度,告诉艺术专业人才,请您往这个大方向发展,您出多少作品,什么质量的作品得有个目标。
例如四级的评定标准: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3)在公开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过文学作品,或在国内具有互联网传播合法资质的专业文学网站发表过完结作品,作品订阅数有一定规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
职称评价方式创新化
《意见》明确畅通新的文艺组织从业人员、新的文艺群体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艺术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在各级文联组建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
简单来说就是,比如独立音乐人、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的职称评定渠道。
3
职称评价标准更加完善。
《意见》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各省(区、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有关企业等可按有关规定成立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为营造有利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潜心文艺创作的良好环境,《意见》明确对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在职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意见》提出,各地可以有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的权力,所以政策的尺度放的很宽。在可期的未来,很有可能在很多地方都可以参与职称评审。
6. 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该如何改?
参公的事业单位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党委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事业单位,一种是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第三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1、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参公,是指党校和档案局之类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党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维持现状,没有什么新的政策动向。档案局将其承担的行政权力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室,档案局在党委办公室挂牌,其公益服务职能由档案馆承担,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群团组织是指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等,在基层尤其是县区,由于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工青妇使用的行政编制比较少,残联、文联、科协基本不使用行政编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动向,群团组织将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公。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职能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干部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心在县区一级,设区的市,只保留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一般是将市区执法中心整合,以区行政执法中心为主。由于县区行政编制实行问题控制,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是大队或者中心来承担,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明确县区一级成立行政执法综合中心,或者成立农业、市场、环保、文化、资源等五个行业执法中心。改革后的行政执法单位依然使用事业编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执政执法机构庞大,涉及执法人员众多,行政编制实行控编减编、问题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改革试点,行政执法综合中心依然是事业单位,取消了参公属性,已经参公的人员参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于单位已经不参公,个人身份参否长久保留,情况并不乐观。
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7. 2021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科学、客观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全身心深耕专业,专注创新创造创业,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现就我省职称评审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系列、专业和岗位特点,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二、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一项长期任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技术岗位实际,通过自学、参加考试等多种方式继续学习,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之一,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参加。
三、此前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21年江西省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1年江西省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 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等。
2、 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等。
3、 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等。
4、 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空调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5、 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等。
6、 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等。
7、 园林、园艺:农艺师、园艺师、园林设计工程师等。
8、 船舶、冷冻: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等。
9、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统计师、审计师等。
2021年江西省职称评审申报资料:
1.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2.复印件和学历毕业证复印件;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3.近期2寸照片;
4.申报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5.期刊论文,继续教育学时。
资格评审后,分别由相关省;市(部分是区)人事职称部门或职称办授权的人事代理部门负责办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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